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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前聯合徵信中心(一般簡稱聯徵)的規範,財政部92.08.18台財融(二)字第 0920039069號函核備及公告之當事人資料揭露期間為:

(一)逾期、催收紀錄,自清償之日起揭露三年;呆帳紀錄自轉銷之日起揭露五年。

(二)退票紀錄自退票日起揭露三年,拒絕往來紀錄自通報日起揭露三年。但對於退票已清償並辦妥註記者,自辦妥清償註記之日起揭露六個月。

(三)破產宣告紀錄,自宣告日起揭露十年。

(四)信用卡資料

  (1)信用卡資料揭露期限,自停卡之日起揭露五年。但款項未繳之強制停卡資料,未清償者,自停卡發生日起揭露七年;已清償者,自清償日起揭露三年,但最長不超過自停卡發生日起七年。

  (2)特約商店資料揭露期限,自解約發生日起揭露五年。

  (3)信用卡戶繳款資料揭露期限,自繳款截止日起揭露三年。

(五)其他信用不良紀錄,自事實發生日起揭露五年。

(六)其他資料之揭露至特定目的消失為止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【提醒您】

           上述聯合徵信中心的規定,已有部分於93及94年1月16日起略做修正:

           第(一)點:逾期、催收紀錄自清償之日起揭露六個月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 第(二)點:拒絕往來紀錄自通報日起揭露六個月。

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第(三)點(1)小點:未繳之強制停卡資料,自清償日起揭露六個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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